(2017)湘08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674号原告: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张家界国际旅游大厦1栋11层1151。负责人:刘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强,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系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号汇丰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曲起。原告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佰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负担。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