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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宏庆与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宏庆,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811号原告丁宏庆,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裴飞,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宏庆与被告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宏庆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宏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宏庆负担。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