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宏庆与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宏庆,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811号原告丁宏庆,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裴飞,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宏庆与被告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宏庆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宏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宏庆负担。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潘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