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香海与李百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海,李百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海,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李百立,男,1985年6月28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李香海与被执行人李百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沛栖民初字第0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李百立自愿于2015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2016年2月5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17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香海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香海以被执行人李百立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香海与被执行人李百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香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百立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沛栖民初字第0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夏 巍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