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海富、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富,余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87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富,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旭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胡海富与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胡海富与余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胡海富已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杭淳民执字第782号]。(2017)浙0127执787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海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