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朝霞与刘超、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霞,刘超,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王朝霞,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被执行人刘超,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被执行人刘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重庆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霞与被执行人刘超、刘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2016年2月2日,被执行人刘涛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本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刘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秦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