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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与梁平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梁平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89号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奥康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16018770。法定代表人:李建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588号D区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8030589。法定代表人:郑佰聪。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平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重庆朗灵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青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