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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王怀雨、葛本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雨,葛本富,匡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雨,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葛本富,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匡开学,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葛本富、匡开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葛本富、匡开学在六安市裕安区法院执行的(2015)六裕执字第00429号案件中的房屋拍卖款7536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50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雨,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街道庐州路组,身份证号码342421196105240010。被执行人:葛本富,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高桥村立新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09011955。被执行人:匡开学,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高桥村立新组,身份证号342401198003151889。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葛本富、匡开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50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军审判员林芳代理审判员张驭二○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李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讨论)笔录案由:民间借贷执行合议地点:裕安区法院执行二局合议时间:2017年5月10日上午主持人:张军执行员:林芳、张驭书记员:李晨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退房款168000元及违约金5040元;承担诉讼费1880元;承担执行费252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如终结本院(2016)皖150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庭合议林:同意张驭: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6)皖1503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人员签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