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江与马某龙、任某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马某龙,任某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00号原告李某江,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滴道盛和煤矿XX工人,现住滴道区河北五委*组。被告马某龙,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兰岭乡XX村*组。被告任某国,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兰岭乡XX村*组。原告李某江与被告马某龙、任某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江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李某江承担。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守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