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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江与马某龙、任某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马某龙,任某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00号原告李某江,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滴道盛和煤矿XX工人,现住滴道区河北五委*组。被告马某龙,男,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兰岭乡XX村*组。被告任某国,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兰岭乡XX村*组。原告李某江与被告马某龙、任某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江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李某江承担。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守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