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70号申请行人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祖望、白建朝,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广银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北拓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无法查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