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5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与江西天天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江西天天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启智,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良,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天天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高新大道589号大学科技园2号楼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谌江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娟,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天天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莹,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江西天天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顾问。上诉人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天天向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7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越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