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064号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奕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永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旭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