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许某、段某、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许某,段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40号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办公室文秘。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汉族。被告:段某,女,汉族。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李某某,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办公室文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许某、段某、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53元,减半收取8326.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亚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雅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