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曲延绪与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曲登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延绪,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曲登伟,魏庆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659号原告曲延绪,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振杨,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被告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3687800F。法定代表人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登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魏庆福,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卞效平,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莱州市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委托代理人安寿娣,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莱州市土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延绪诉被告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曲登伟、魏庆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延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延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延绪撤回对被告青岛佳丰桥箱制造有限公司、曲登伟、魏庆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2596.5元,由原告曲延绪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