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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吉兴与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吉兴,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31号申请人:王吉兴,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新场村两上庄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927348485。法定代表人:姬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吉兴与被申请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4月24日分别作出(2016)渝01财保52号及(2016)渝01财保52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2016)渝01执保9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瓮安中街支行开设的23562001040000851账户(冻结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王吉兴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文真铝业有限公司开设的上述账户。目前,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本院对上述账户进行续行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吉兴的续行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起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夏一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