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9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牛春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牛春来,徐凤莲,曹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7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4098-5。法定代表人牛春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青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007695。法定代表人陈凯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牛春来,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徐凤莲,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曹锐,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申请执���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牛春来、徐凤莲、曹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源金泰实业有限公司、宜昌索维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牛春来、徐凤莲、曹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