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凤华、闫瑞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华,闫瑞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华,女,194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萍,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与上诉人婆媳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瑞珠,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安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凤华因与被上诉人闫瑞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凤华以就一审内容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刘凤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凤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刘凤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