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杰,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9014680-4。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文杰申请执行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裁字【2017】9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13108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6元,合计172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合计1726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