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广军与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军,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055号原告:刘广军,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丁立辉,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刘坤,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刘广军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军的委托代理人丁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刘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坤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刘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被告刘坤向原告刘广军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被告刘坤向原告刘广军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刘广军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刘广军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借款人:刘坤,182××××2888,2015年7月22日,将此借款5万元转入建设银行6236680150000042709”。原告刘广军按约定向被告刘坤支付50000元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刘坤至今尚欠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为,被告刘坤向原告刘广军借款50000元,有借款借据证实,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刘坤收到借款后,经原告刘广军催要仍不予偿还有悖诚信。现原告刘广军要求被告刘坤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同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