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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呼俊波诉徐继文、陈洪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俊波,徐继文,陈洪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864号原告:呼俊波,男,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继文,男,住址辽中县刘二堡镇。被告:陈洪彦,女,住址辽中县刘二堡镇。原告呼俊波与被告徐继文、陈洪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闻英菊、刘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俊波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人民陪审员  闻英菊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