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0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吴晓娟法官助理 孙俐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