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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高某1,蔡永辉,洪宝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站前大道中段金叶大厦***层。负责人:喻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群,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女,200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法定代理人:高某2(高某1的父亲),男,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云,揭西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达,揭西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蔡永辉,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洪宝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1、原审被告蔡永辉、洪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诉讼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对高某1的医疗费合理性、住院时限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6年7月26日一审法院同意委托专业机构对高某1的医疗费合理性、住院时限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16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在未委托专业机构对高某1的医疗费合理性、住院时限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对高某1的医疗费、住院时限及护理期限作出判决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6)粤52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邱勇勇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