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040号被执行人:马慧军,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马慧军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马慧军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慧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慧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慧军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