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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曲玉莲与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莲,孙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60号原告:曲玉莲,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孙德福(曾用名孙杰),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曲玉莲诉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玉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莲撤回对被告孙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曲玉莲负担。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