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曲玉莲与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莲,孙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60号原告:曲玉莲,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孙德福(曾用名孙杰),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曲玉莲诉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玉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玉莲撤回对被告孙德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曲玉莲负担。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