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绪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绪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097号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苑绍贤,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孟伟,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公司员工。被告刘绪学,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绪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鲍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