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庆良、胡振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良,胡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良,男,生于1968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被执行人胡振西,男,生于1963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庆良与被执行人胡振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胡振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庆良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振西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