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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彪与周亚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彪,周亚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76号申请人朱彪,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亚莉,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朱彪和被申请人周亚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亚莉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朱彪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