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颜光英与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腾冲煤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光英,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腾冲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颜光英,男,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腾冲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吴石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光英与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腾冲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攸县黄丰桥镇满江村腾冲煤矿已关闭,目前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