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舒和安、湖南省新宁县水冲罐头食品厂、新宁县水冲农场管理区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8执恢38号舒和安、湖南省新宁县水冲罐头食品厂、新宁县水冲农场管理区:我院审结舒和安、湖南省新宁县水冲罐头食品厂、新宁县水冲农场管理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已达到了执行目的,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焦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