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时乾与被告姚小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时乾,姚小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3号原告:程时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蕊平,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玲,女。原告程时乾与被告姚小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2月28日,原告程时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时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时乾负担。审判员 杨跃华审判员 张军& # xB;审判员 畅   清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腊   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