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629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委托代理人罗乃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世纪新城加州阳光小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轩苑盛世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三迪世纪新城加州阳光小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被告梁某某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社区证明,被告梁某某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三迪世纪新城加州阳光小区,故被告梁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梁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焦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乔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