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火井胡家坝。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720号、722号、724号。法定代表人:吕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强,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白马藏族乡。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简称死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丰龙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白马王朗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白马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死海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不在遂宁市××山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7)川0903民初6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英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丰龙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白马公司未作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28日,上诉人死海公司与被上诉人丰龙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L-2015-0042号《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丰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因丰龙公司的住所地在遂宁市××山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管辖属一般管辖。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管辖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时应从其约定。因此,上诉人死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