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容城县金鑫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容城县金鑫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758号之一申请人: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沽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仁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容城县金鑫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西城路53号。申请人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容城县金鑫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7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容城县金鑫农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帐号04×××31存款9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