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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刑初23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无业,小学文化,家住会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曾某1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3日,曾某1因其姐姐曾某2在瑞金市分期付款购买的手机无法还款一事发微信朋友圈求助。被告人邹某(微信名:小伟)因在网络上玩“花样直播”游戏需钱在网络兑换礼物送给主播,在看到曾某1的求助微信后认为可以利用骗钱。于是被告人邹某在微信里跟曾某1承诺可以帮忙处理。被告人邹某谎称有一个妹妹在惠普公司经营手机分期付款业务,可以帮曾某1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曾某1信以为真,分别于10月13日、14日、16日、18日、1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4548元转账至被告人邹某的158××××0216支付宝账号里。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邹某利用与曾某1的男女朋友关系谎称自己的嫂子生病住院,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向曾某1要钱。曾某1于10月20日、2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720元人民币分两笔转账至邹某的158××××0216支付宝账号里。2016年10月23日下午,曾某1无法联系姐姐曾某2。被告人邹某知晓后谎称曾某1姐姐曾某2被关进寻乌县看守所,其能找朋友将曾某2保出来。被告人邹某为骗取钱财特申请另一个微信号“奋斗的男人”,谎称自己是会昌县公安局刑警队的退休干部并与曾某1聊天,以把曾某1姐姐曾某2保释出来为由,要求将钱转至被告人邹某的支付宝账号里。曾某1于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9日、3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及银行卡转账方式转账共计17886元人民币至被告人邹某账号。被告人邹某自2016年10月13日至31日共骗取曾某1人民币23154元,其均用于在网上购买Q币,然后在网上“花样直播”的频道里兑换网络礼物送给“花样直播”的主播。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但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提取笔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总计23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邹某201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其在该起犯罪中系未成年,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邹某系累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邹某系累犯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违法所得23154元,发还给被害人曾曙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汪晓斌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