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雄与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雄,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7号原告王立雄,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黄村村86号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丽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雄与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金盛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原告王立雄负担。审 判 长 钟芳筱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人民陪审员 方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