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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廖燕、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燕,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廖燕,女,生于1960年8月17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金森,男,生于1968年4月2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城市,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廖燕与被执行人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8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廖燕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金森承包经营的位于枣阳市平林镇清水店村长岗的面积为83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枣阳市农地承包权字第20140007号)、猫子园的面积为4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枣阳市农地承包权字第20140007-2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金森承包经营的位于枣阳市平林镇清水店村长岗的面积为83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枣阳市农地承包权字第20140007号)、猫子园的面积为4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枣阳市农地承包权字第20140007-2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