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田某、高某与王某1、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王某1,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田某、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于二审时陈述,受害人董国霞是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翻覆过程中甩出车外而死亡。被上诉人王某1及张某陈述,王某1也是被甩出事故车辆之外受伤。一审应当查明该事实,因为该事实关系到董国霞及王某1在事故发生时段是否为事故车辆第三者身份的认定,也关系到张某因未投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凤琴、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5元,予以退回。邮寄费80元,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黄树华审判员 姚美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雁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