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孙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孙伟,赵洋,孙长艳,方俊龙,孙宜久,张新欢,卢景华,孙建利,李淑香,王相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3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淑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被告:孙伟,男,1982年4月4日生,满族,住通化县。被告:赵洋,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长艳,女1954年8月7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方俊龙,男,1952年5月12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孙宜久,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告:张新欢,男,1969年6月10日生,满族,住通化县。被告:卢景华,女,1967年12月12日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孙建利,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淑香,女,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相斌,男,1987年2月25日生,满族,通化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警员,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告孙伟、赵洋、孙长艳、方俊龙、孙宜久、张新欢、卢景华、孙建利、李淑香、王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负担。保全费1770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审判员 徐勇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