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湘与王竹云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湘,王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谭湘,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竹云,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陕0112民初10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3号香克林小镇小区6幢1单元11602号房屋(房产证号1125114023-1-6-116**)由谭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谭可夫(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20722373X)、王竹云(公民身份号码612102196501150666)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3号香克林小镇小区6幢1单元11602号房屋(房产证号1125114023-1-6-116**)房屋过户至谭湘(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602013745)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晓钢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