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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玉林市正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正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东,李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正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柒升旺。被执行人:罗东,男。被执行人:李君凤,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罗东、李君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东、李君凤借款时登记抵押共同所有的商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被执行人罗东、李君凤借款时登记抵押共同所有的一间商铺予以查封,查封价值范围以98.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为限。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罗东、李君凤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