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基龙与被执行人成红青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基龙,成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基龙,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成红青,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基龙与被执行人成红青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溆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小孩抚养费7600元(截至2016年10月31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光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