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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程双,张红霞,程双,张红霞,程双,张红霞,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034号原告:张红霞,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程双,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与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7年3月7日被告发布借款要约,原告确认并出借1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7年3月7日至3月22日,年化利率为1%,并通过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此款给付被告账户。被告到期后未足额还本付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间,原、被告之间存在众多借贷往来,数额巨大,且双方对借还款金额争议极大。本案可能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此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霞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