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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正云与冯春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云,冯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正云,男,50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冯春元,男,36岁,祥云县人。关于张正云与冯春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正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3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754.85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冯春元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住所地调查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执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