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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娇娇与王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娇娇,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23号申请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号御公馆小区6栋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胡永山。委托代理人:张帝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西安晟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8号赛格电脑商城C2032号。法定代表人:金勇。申请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安康市得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