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季益品、马云龙与王彬、周翠霞个人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429号申请人:王彬,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玲,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益品、马云龙与被告王彬、周翠霞个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重审。2017年4月1日,王彬向本院申请追加王月东为共同被告,认为本案是季益品、马云龙、王彬、王月东四人之间的合伙纠纷,必须全体合伙人全部到案,才能查清合伙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各合伙成员共同出资,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原告季益品、马云龙向法庭举证被告王彬出具的两张收条,证实系三人合伙投资搞工程。被告王彬主张本案是其与季益品、马云龙、王月东四人合伙,但季益品、马云龙均不认可王月东是合伙人。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王彬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王彬向法庭举证的证人季某的证言、王彬与马云龙的手机通话记录、委托书、支款说明及费用凭条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王月东实际出资与季益品、马云龙存在直接的合伙关系,故王月东不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王彬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彬追加王月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杨小勇人民陪审员 凤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