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骆弟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骆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院长 黄志强。被执行人骆弟生,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关于骆弟生犯滥发林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为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骆弟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黄志平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黄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