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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蔡建洲与被执行人赵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洲,赵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洲,男,汉族,1981年07月20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蓉,女,汉族,1983年0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赵蓉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164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