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蔡建洲与被执行人赵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洲,赵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蔡建洲,男,汉族,1981年07月20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蓉,女,汉族,1983年05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赵蓉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164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