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世辉与马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辉,马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821号原告:李世辉,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东,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世辉诉被告马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辉及委托代理人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伟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世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李江涛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2016年6月2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9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马伟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马伟东向原告李世辉出具借条1份,记明:今借到李世辉现金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元)。就该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1份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对其借款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马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世辉借款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200元,由被告马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