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谭明崧与梁静、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崧,梁静,黄某,黄允新,刘贻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207号原告:谭明崧,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君,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添文,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静,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某。法定代理人:梁静(系被告黄某的母亲),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科,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思,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允新,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刘贻珍,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系被告黄允新及被告刘贻珍的儿子),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谭明崧与被告梁静、黄某、黄允新、刘贻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谭明崧以与被告梁静、黄某、黄允新、刘贻珍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明崧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谭明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崧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元,由原告谭明崧负担。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利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