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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47号原告陈某,男,201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招某,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招海华,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琬晴,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负责人黄文富。委托代理人陶伟坤,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卢梓雯人民陪审员  赵美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