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林诉被告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四道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林,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四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1382民初669号 原告:王云林,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四道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四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贾云广,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云林诉被告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四道沟村民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四道沟村)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林,被告四道沟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国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云林向本院提���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高铁占地补偿款9,67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国家建设京沈高铁客运专线,征占我承包地0.4032亩,每亩占地费24,000元,应给付我占地补偿款9,676.80元,被告四道沟村给我们出具了“四道沟村小孟家沟组高铁占地各户地边亩数明细表”。此款高铁已付给被告,可我们多次找被告及镇领导要求付款,但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无奈,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四道沟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占地补偿费已被其挪用修路。 本院认为,被告四道沟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占用占地补偿费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高铁占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四道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云林占地补偿费9,67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米 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贡海洋